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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9家民營電廠應繳150億公積金追討無望!】

 

文/黃捷 圖片來源/總統府

民營電廠20年來積欠的150億用戶公積金,注定是討不回了。5月初民進黨立委管碧玲、何欣純質疑國內9家民營電廠,未依照《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》繳交公積金,將年度盈餘純益超過資本額25%中、超出部分的一半提交,作為控制電價及防止民營公用事業獲取暴利之用。但此法多年來被埋沒在眾多法規中,鮮為人知,不僅業者沒聽過,甚至連經濟部都不清楚。

當時經濟部次長沈榮津承諾將檢討,研擬相關規範。但13日在經濟委員會上,立委管碧玲、王惠美再度質詢時,經濟部能源局的回應是:過去法源依據不明確,公積金沒有訂在台電與民營電廠的契約裡,除非修法訂定溯及既往條款,否則在新法實施後,才須開始繳交費用。也就是說,在新法修訂之前,都不會要求業者提交公積金。

經濟部的回應,讓立委暴怒。管碧玲指出,投資金額358億的麥寮汽電,稅後賺飽了89.5億元,才需要將超額利潤提列公積金;長生也是賺足47.5億後才需繳交,法令已夠寬厚,因此她催促經濟部加快修法時程。

王惠美則說,9家民營電廠因跟台電簽有25年長期合約,在台電購電價格固定、業者不須負擔燃料漲價的情況下,20年來民營電廠穩賺不賠,過去粗估約150億的公積金若不追討,即是讓民營電廠將賺取暴利建築在政府的默許之上。

民營電廠爭議多

不過實際上要追討很困難。《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》初訂時間是民國18年,其中第12條規定的「用戶公積金」提列方式在民國22年修訂,即便最近一次修法也是民國89年、距今17年的事了。經濟部能源局國會聯絡人夏峪泉說,在請教過律師、學者之後得知,若依此「古法」向民營電廠業者追討,勝訴的可能性極低,因此150億恐怕難追回。

目前國內民營電廠有麥寮、和平、星能、森霸、長生、新桃、國光、嘉惠、星元9家。過去民營電廠被視為穩賺不賠的事業,因為台電一定會收購民營電廠發的電,當購電費率不合理,民營電廠即坐享暴利,且民營電廠裡有不少高階主管是從台電退休後轉任,也令人詬病。

蔡政府欲打造電業自由化之路時,《電業法》修法工程必定得亦步亦趨地隨之整建。立法院經濟委員會13日初審通過「電業法增訂第16條之1條文草案」,僅是修築的一小步。

此一修法預計將台電支付給民營電廠、用以協助其電力發展的回饋金監督制度入法,確保業者拿到協助金後,如實用在回饋地方居民、增進發電效率上,例如台塑麥寮電廠累積達27億的協助金,即可確實追蹤流向。經濟部能源局表示,《電業法》修法會將協助金和公積金都納入修法,初步方向為不讓業者重複負擔兩種支出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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